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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22-04-13 11: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科研制度改革,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医学院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成都医学院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中心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努力促进中心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成员和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省内、国内外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9—11人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9名,秘书1名。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聘任,实行换届制,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时,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申请辞聘;对多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委员,学术委员会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常规会议由主任提出召开,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需要做出决议的事项,需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第八条 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 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第十条 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来自成都医学院拨款;咨询服务收入等。学术委员会的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成都医学院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

2021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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