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与《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建设。为了切实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把应用心理学专业打造成我院的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和品牌学科,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内容及目标是:
1. 科学研究。五年之内将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建成国内首家神经心理实验和评估中心,首家法律神经心理中心,首家研究冲突应对心理策略的中心,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知名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院共建的重点研究基地,并力争建成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 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重大项目研究与新课程开发的结合,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通过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与开发,培养应用心理学教学与研究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尽快以该研究中心为基础建立应用心理学硕士授权点;通过培训班、讲座等方式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进修和实习项目,成为国内应用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基地。
3. 咨询服务。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研究,面向社会开展应用心理学的各项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社会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省内知名、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心理学“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4.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结合中心的重点研究方向,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省或全国性应用心理学学术会议;积极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应用心理学图书与信息资料库;建立中心网页,充分发挥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国知名的应用心理学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基地。
5. 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以课题为中心的人事聘任和分配制度,力争成为我院乃至省属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心建设采取省教育厅与学院共同建设的方式,具体由学校建设和管理,省教育厅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 中心是学校内独立设置的实体性的科学研究机构,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 中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中心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中心中长期科研规划的制订和近期科研指南的发布。
3. 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负责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
4. 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5. 定期向省教育厅科技处、学院科研处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主任由学校院长聘任。主任聘任须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定期聘任合同。受聘者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制定的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评估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定的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汇报中心运转情况。
第八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活动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决定中心发展方向的学术性机构,每年至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1次。学术委员会中,本校专家一般不超过委员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心主任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以课题为中心,实行“带(给)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聘任制度。进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与中心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为了保证中心的稳定性、开放性,在中心从事研究的院内专职研究人员不应少于7人;聘请的院外专(兼)职人员应高于中心研究人员总数的1/3;应注意吸收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应制订科研项目申报、管理、评审以及经费管理条例,并予以严格施行。学校科研处协助并监督中心搞好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凡由中心资助的科研项目,均须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相应规定注明研究经费来源。中心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含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标注“四川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研究中心建设。科研项目匹配经费投入数额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投入而定,原则上匹配科研经费每年投入不少于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两倍;每年投入中心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及中心运转所需要的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为中心设立独立的账户,并监督中心资金在国家法律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给中心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经费使用的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含课题申报表中所列支出项目以及用于研究的差旅、出版、奖励等费用);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占总经费的1/3(原则上各占50%)。
第十六条 中心经费的使用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对经费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中心每年定期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报送经费的预、决算,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其所投入经费的决算。
四、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为中心提供以下条件:
1. 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和生活用房的需要。
2. 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终端。
3. 协助中心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不断更新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中心网页。
4. 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中心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上网、信息查询服务。
5. 支持中心创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五、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应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建立经常性的、完备的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 每季度一期工作简报。
2. 每年至少一次的学术会议备案报告。
3. 每年一次的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必需的报告。
六、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为促使中心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将每学期检查一次中心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 中心建设达标的情况。
2. 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经费与学院配套经费使用的情况与效果。
3. 学校各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在中心建设进程中的作为。
4. 学校科研处负责人与中心主任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程序为:
1. 中心主任以书面和口头形式进行自查报告。
2. 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
3. 中心主任对学校考察小组的提问进行答辩。
4. 学校对考察结果提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二条 考察合格,由学校按院长与中心主任所签合同予以奖励;不合格则予以批评、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心所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