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进行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阵地,是学生拓展学习,掌握技能的主要场所。为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发挥出实验室的应用功能、效益,特订本制度。
第二条 开放权限。使用人是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须持借用报告经有关指导老师签字,经过主管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人是教师,要经过主管系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同意;使用人是外单位,要由该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需经系领导批准。
第三条 使用规则。使用者必须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关于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使用者必须达到熟练使用的水平方能开放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还必须向使用人讲清相关的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爱护财产。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的必要物质条件。使用者必须倍加爱护。进行实验必须按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有损坏,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加强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应不定时的对开放的实验室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实验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六条 用完验收。使用者对实验室和其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接受实验室负责人的仪器设备状况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退出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