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系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学校。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要切实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系两级同时建立帐、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校对帐、卡、物一次,做到帐、卡、物三相等。
第三条 全系仪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精贵的及进口贵重的设备委托有维护能力的人员保管,用作科研及服务性使用的设备由借出人员保管。
第四条 各实验室,计算机室及仪器室的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定位存放,保持环境、设备清洁整齐,做好防尘、防潮、防晒、防锈、防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性能及灵敏度。
第五条 精贵仪器设备通常由专管人员操作,需使用精贵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得到专管的技术人员同意及掌握操作规程后才允许上机使用。使用后要做好使用情况登记。精贵仪器设备必须持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情况登记本,设备性能情况及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听管理人员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而损坏者,不论学生或老师均依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保管人员发现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弄清原因及事故责任,及报告实验室主任及主管系领导,以便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审查、进行适当的处理。
第八条 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性能检查,质量合格后方能办理报帐入帐。不常用的仪器设备每年检验性能一次。经检验过的设备要做好检验记录。实验室主任每年检查仪器设备保管情况一次。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因故障不能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修复。配套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拿作其他用途,并严禁拆卸。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修理要向实验室主任及主管系领导报告,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还要报告设备处,经同意后方能组织力量修理。经修理过的设备要做好修理记录。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实验室外做实验而借用设备者,应按《仪器设备借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借用人应保护好设备,如损坏丢失,则按《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设备转借给他人或单位,保管人有权按期追还。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审查,并填写报废单报设备处统一办理,各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管理所管设备时,保管人员应向接管人和系管理员转移关系,以明职守。
第十三条 任何仪器不得私人占用,严禁利用所管或所供的仪器设备去图谋私利,违者报系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把仪器设备(如录音机、录象机、电视机、电脑、计算器等)带回家里,也不能私自将自己的东西带到实验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